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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5-6-5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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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办〔2005〕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优化场站布局,提高场站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道路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04133号)精神,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我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放开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改革场站投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政府规划、管理职能,实现场站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改革的目标:建立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站运分离的道路场站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体制,形成市场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多元化场站投资模式。满足道路运输需要,建立我市统一、协调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二、改革的内容

(一)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道路运输场站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其经营管理必须体现公平原则。运输场站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运输经营者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场站经营,场站经营者亦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运输经营。

1.现有运输场站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营的,要与主管部门脱钩,经审计、评估后,通过出售、拍卖和吸收社会资金参股等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独立经营。

2.属于国有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的,实行产权分离,使场站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3.属于股份制或民营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的,要对场站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售让部分股权,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4.根据豫政办〔20041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客运场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必须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使用场站的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路线、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等。

(二)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放开我市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以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要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定项目业主。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的积极性。

为加快场站建设步伐,每年征收的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按规定提取代征等费用后,具体使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审批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强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道路运输场站与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城乡公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旅客和货物集散、换乘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场站的衔接,合理布局,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在城镇规划区建设道路运输场站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场站建设的规模、标准必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县场站建设规划要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县)、乡镇场站建设项目向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有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

(四)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豫政办〔2004133号精神,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资金监管、审计。凡政府资金注入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场站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质量差或不公平服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场站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市政府将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场站体制改革的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要成立相应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场站改革具体工作。同时,要把发展农村客运场站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三)全市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任务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争取6月底完成。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

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516日印发

校对:郭德义                           (共印2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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